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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擇權交易策略相當多元,透過對市場行情走勢變化預期,交易人可以依其交易策略,將選擇權組合成不同組合部位,至於保證金計收方式,則是依各交易策略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訂定。

各類組合部位中,賣出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,為同時持有賣出買權及賣出賣權部位之交易策略,遇市場波動由低點驟增,由於該組合部位兩隻腳均為賣方部位,不論行情大漲或大跌,交易人均需承擔鉅額風險。

為強化交易人持有該類組合保證金風險承受力及提高風險意識,臺灣期貨交易所自930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之後起,調整賣出買權以及賣權混合部位保證金計收方式,為「MAXIMUM(賣出call之保證金,賣出put之保證金)+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+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(C值)」,相較現行收取方式,新增「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(C值)」。

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(C值)適用對象為自然人以及一般法人,保證金計收方式調整後,自然人以及一般法人委託賣出買權以及賣權混合部位,與辦理賣出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之指定部位組合時,應依調整後保證金計收方式繳交保證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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